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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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內容與應準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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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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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內容:
- 因一般傷害或疾病『住院』、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第4日起,可按投保薪資(前6個月平均)50%請領給付。(最長1年)
注意事項:(請求權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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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蓋妥印章)、(2)本人存摺封面影本)、(3)傷病診斷書正本
§
『未取得原有薪資』或『未取得所有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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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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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內容:
-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於治療中(門診、復健、或住院)以致未能取得薪資,自第4日起,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前1、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第3個月起70%,最長2年)
注意事項:(請求權期限:5年)
- 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勾選職業傷害)暨給付收據(印章、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 傷病診斷書正本。 (但職災傷病給付天數不受診斷書記載之限制)
- 『工作證明』(應詳實核覆:無一定雇主、客戶或委託工作之人出具證明、從哪一天開始至哪一天、事故發生經過、時間、地點、是否確實因勞動之事實而導致受傷等,需附上證人姓名、身份證字號、手機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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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需另填寫 『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含路線圖、駕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報案證明影本或證人之證明書等,需附上證人姓名、身份證字號、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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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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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比領取一次金更划算(絕大多數的情況下)
(1)老年年金:
- 年資無上限
- 資格:年滿65歲(民國50年(含)以前出生者,請領年齡略有降低),勞保年資滿15年者
- 每月老年年金公式:年資*1.55%*最高5年平均投保薪資
- 展延年金:每展延一年,年金增加4%,最高可增加20%
- 年金實施前保有年資者,領取老年年金後死亡,家屬可選擇領回一次金扣除已經領取年金之差額
- 物價指數上漲保護條款
- 未滿15年年資:僅能領取一次金
- 附註:普通事故費率:民國98年:6.5%,至116年:12%為止。
(2)『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 (只限『舊制』被保人(98.1.1前有年資者))
- 年滿50歲,勞保年資滿25年者(但是此時退休很不划算)
- 年滿55歲,勞保年資滿15年者(但是此時退休很不划算)
- 勞保年資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給付標準:
- 年資1~15年部份:每滿1年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1年計。
- 按退休之當月(包括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超過60歲者,其逾60歲以後之年資最多以5年計,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為50個月。
(3)『老年一次金』:保險年資未滿15年、滿65歲者並辦理離職退保者(民國50年(含)以前出生者,請領年齡略有降低)。年資每滿1年發給1個月,超過65歲部份之年資最多採計5年。
應備下列書件(1式2份、均應蓋妥印章):
-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姓名、郵寄地址、老年給付之選擇、簽名欄位:應盡量由被保人親筆填寫,以便免日後爭議)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與正本相符)(影本下方裁縫處應蓋上被保人印章)。
- 被保人銀行存摺(郵局存簿亦可)封面影本。
注意事項:
- 如果有債務問題,勞保給付:可以申請銀行專戶(不受扣押、強制執行):(1) 申請人應向勞保局提出專戶之申請。(2) 申請人收到勞保局寄發之『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函)』後,親自攜帶該核定通知書(函)、申請書所蓋之原印章、國民身份證、雙證件至土地銀行或郵局辦理開立專戶。(3) 背景說明: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規定:勞工退休金、勞保給付與國保給付及請領這些給付的權利,都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透過法院要求勞保局扣押債務人的勞退金、勞保給付及國保給付
- 年資之計算:三種年金給付(老人年金、老年一次金、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年資:未滿一年之部分,依實際月數按比率計算、算至小數點第二位,未滿30日之部分,以1個月計算。
- 勞年年金之撥款:自被保人提出老年給付之申請日(以掛號郵戳日為準)的『隔天』的下一個月月底以前(通常為倒數第二個工作日)撥款。例如:郵戳日五月三十日,則撥款日為六月的倒數第二個工作日。郵戳日五月三十一日,則撥款日為七月的倒數第二個工作日(因為郵戳日五月三十一日的隔日為六月一日,則撥款日為七月的倒數第二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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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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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資格:
- 本人參加勞保滿280日後生產者。
- 本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給付標準:生育給付1個月。(按前6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
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 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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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醫療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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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內容:
-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門診或住院者,可免繳交健保之部分負擔費用,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 (由勞保局支付)
應檢具下列文件: 投保單位需確實審查、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未審查者,將受罰
-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 如果先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獲准通過、然後申請職災醫療給付,則不必附上『職災事故經過、工作證明』等文件。(申請書上應以便條紙加以說明)
-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本。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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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
失能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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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 普通殘廢給付:最低第15等級給付1個月,最高第1等級給付40個月
- 職災殘廢給付:增加給付50%
應檢送下列文件:
- 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 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 申請職災殘廢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注意事項:
- 被保險人經診斷殘廢1-3級而且不能繼續工作者,必需退保
- 重度殘廢(第1、2、3等級)不能從事工作,同時具備得請領殘廢給付及老年給付者,得擇一請領。
- 被保險人仍在治療中,症狀尚未固定時,請不要申請殘廢給付。
- 請求權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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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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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 本人死亡:(1)喪葬津貼5個月(按死亡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投保薪資)
- (2)遺屬津貼如下(此項只限『舊制』被保人(98.1.1以前有勞保年資者)):
-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發給遺屬津貼10個月
-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遺屬津貼20個月
-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發給遺屬津貼30個月。
- 本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 注意:如果是『新制』被保人(98.1.1以後『初次』加入勞保):只能領取『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遺屬年金領取資格有嚴格之限制!此外,勞保老年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只能擇一領取!
應提具下列文件:
- 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 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不是戶口名簿),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死者死亡日期以後申請之各該戶籍謄本﹞。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注意事項:
- 申請死亡給付應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非戶口名簿
- 被保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及死亡日期,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和戶籍謄本之記載如果不相符合,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 被保險人死亡,如果沒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不發遺屬津貼。但其喪葬津貼,得由負責殮葬者檢具證明文件請領。
- 遺屬津貼受益人係未成年者,其所送之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請領被保險人死亡給付時,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即死者死亡日期以後申請的)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如死亡前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者,其當序受益人,得擇一請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如擇領較高額之老年給付時,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 國民年金:死亡:可以領五個月(大約八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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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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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個半月。
-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個半月。
應提具下列文件:
-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 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 被保險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 被保險人身分證影本
注意事項:
- 被保險人與死者生前如係分地居住,未列入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兩地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戶籍謄本。
-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被保險人死亡,已發給本人死亡給付喪葬津貼時,不得再由其他參加保險之家屬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兩者得擇優領取)
- 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同時符合老年給付請領規定,其當序受益人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的老年給付時,因其本質仍屬死亡給付,其家屬當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9月10日函示﹞
- 祖父母、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因不在條例62條規定親屬範圍之列,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 被保人分娩為死產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給付。但,被保人分娩後、嬰兒已經取得出生證明、入籍、而後嬰兒死亡,則可領取生育給付與家屬死亡給付。
- 若同時有2人以上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應函知所有申請人協調,俟所有申請人協調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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