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Q&A 100/02
Q: 暫時離開台灣,可以不保健保、不繳健保費嗎?
保險對象如預定離開台灣六個月以上,可選擇辦理停保手續或繼續加保,如選擇停保,停保期間可免繳納健保費,於回台灣後檢附護照(入出境章戳)『內頁全部』影本及身分證正反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至承保單位辦理復保手續,但是離開台灣未滿六個月返台者,需補繳停保期間保險費;選擇繼續加保者,應按月繳納保險費,如於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時,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出國停保生效日:1.出國前申報者,以出國日為生效日
2.出國後申報者,以申報日為生效日
Q: 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工作者,應以何種身分參加健保?
如屬專任與兼職者,應以專任職務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例如公司負責人屬於第1類不可透過工會(第2類)加入健保)
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主要工作之認定,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長短相同時,以收入多寡認定。
Q: 重複投保應檢具那些證明文件辦理保險費核退?
重複投保所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所屬健保轄區分局申請退還,逾期不受理。
Q:我可以幫我的哪些眷屬投保健保?
無職業的配偶、無職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自己的父母:可以,配偶的父母則不可以)、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20歲以下的子女),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2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或在學的子女)。
Q.從公司離職後(或從工會退保(例如領勞保老年給付)),目前無職業,應如何加保?
Q:眷屬健保繳費人口如何計算?
眷屬應繳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相同,眷屬人數超過3口者以3口計。
例如:父、母及2位子女依附在自己的健保,自己每月須付659元,則眷屬每位每月都是659元,但最多只收3口眷屬保費,所以每月保費總負擔為659*4=2,636元
Q:如何異動眷屬健保?
眷屬加保:須帶身分證正反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健保轉出證明、子女年滿廿歲以上附學生證正反影本(限在國內就學者;另應屆畢業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無職業或服兵役退伍自退伍日起一年內無職業者,須附畢業證書或退伍令及身分證影本)眷屬加退保申請表。眷屬退保(轉出):填眷屬加退保申請表(服役者須附兵役通知影本),子女年滿廿歲以上未在學者,先辦轉出後再辦理轉入加保。
Q: 目前尚未加保者,該如何辦理加保手續?是否會追溯加保、繳款及罰款?
1.
如果有職業,應儘速洽請服務單位或所屬團體辦理投保;受雇於個人者,應由雇主辦理投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應自行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辦理投保。
2.
無職業而且符合眷屬資格身分的人,應依附有工作之被保險人投保;如果不能依附投保,則應以地區人口身分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投保。
3.
退休人員得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在原投保單位以地區人口身分投保,或以眷屬身分投保,或在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身分投保。
Q: 出國留學的學生或長期出國人員,回國後應如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依規定,除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紀錄、在台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之新生嬰兒,或在台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為有固定雇主之受雇者外,其它民眾一律須於設籍或居留滿四個月時辦理加保。
至於全民健保開辦前出國留學的學生、長期居住國外的人員,其戶籍經戶政機關註記者,返國後,須先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再依下列方式辦理加保:
1.
如為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則必須於戶籍遷入後,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交由投保單位即可辦理投保
2.
否則,應於戶籍遷入滿四個月時,始得辦理投保。
另全民健保開辦後,如已辦妥投保、停保手續,其返國後,仍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第十條所定投保資格,始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Q: 出國留學的學生或長期出國人員,健保是否可以辦理停保?
保險對象如果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可以於出國前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或辦理停保手續。
1.
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應繳納健保保險費,在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時,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於門(急)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屬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
選擇辦理停保者,在停保期間不需繳交健保保險費,所以也不能享有健保的醫療給付。於回國後再辦理復保手續,但是出國未滿六個月即回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保險費
Q: 什麼是「中斷投保」?要如何補辦中斷投保?
Q: 中斷投保的投保單位可不可以拒絕為我補辦加保?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公司(職業公會、農漁會)應該為員工(會員)及其眷屬辦理全民健保,所以公司(職業工會、農漁會)不可以拒絕為己離職之員工或其眷屬補辦中斷投保手續。如公司(職業工會、農漁會)拒不為員工(會員)或其眷屬辦理,依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除追繳保險費及滯納金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Q: 中斷投保期間皆自費就醫,現在補繳中斷保險費後,可否申請退還醫療費用?
中斷投保期間,如有自費就醫情形,可於繳納中斷投保保險費後六個月內,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交由投保單位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中斷投保期間自墊醫療費用。
Q: 為何至今才通知中繼投保?
(1)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故賦予國人有主動持續加保之義務,惟民眾於轉換工作、改變身分而由原投保單位轉出時,常疏於依適當身分申辦加保相關手續,形成投保紀錄中斷,非僅影響其就醫權利,且與全民健保危險分擔之精神不符,故本局遂主動為中斷投保者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補辦中斷投保手續並通知其補繳保險費。
(2)健保開辦之初,健保局以輔導未加保之保險對象納保工作為主。該項工作至88年初告一段落,則主動協助目前在保且曾有中斷投保紀錄之保險對象補辦中斷投保及補繳保險費手續。
(3)為減少民眾發生中斷投保情形,本局自89年5月起己定期針對自原單位離職轉出2個月以上未再辦理加保轉入者,寄發通知書,籲請民眾儘速依適當身分銜接加保。
Q: (僅供參考)無職業人口至鄉鎮市區公所投保時,應攜帶那些證件?轉出時應如何辦理?
(一)應攜帶之證件如下︰
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2、本人的身分證。如為港、澳、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應帶居留證明文件。3、私章。4、隨同被保險人參加保險的每位眷屬身分證或居留證件。5、前一投保單位轉出表影本。6、其他︰榮民證、遺眷證、退休證件等。
(二)保險對象至公所加保時,若未帶前一投保單位轉出申報表影本時,可填寫聲明書以地區人口身分辦理投保。
(三)年滿二十歲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需檢附下列資料,始得以眷屬身分加保︰
1、在學就讀︰學生證影本。
2、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法院裁決書影本。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健保法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者︰重大傷病證明影本。
5、畢業該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畢業證書影本。
6、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之日起 一年內︰退伍令影本。
Q: 申請、換、補發健保IC卡規定
首次申請健保IC卡要如何辦理?
一、請先確認是否辦理完健保的加保手續,先至您的投保單位,先行辦理健保的加保手續。
二、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
背面應黏貼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新生兒請貼上戶口名簿影本),
健保IC卡上如要印有照片卡,請貼上合規格照片﹙最近二個月內二吋正面、脫 帽半身彩色
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臨櫃申請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換、補發健保IC卡要如何辦理?
申請換補領健保IC卡時,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背面應黏貼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健保IC卡上如要印有照片卡,請貼上合規格照片﹙最近二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取得地點健保局各分局或各地聯絡辦公室、全省各郵局櫃檯。
(二)申請換補卡類型與地點:應繳交工本費200元:可向各地郵局櫃檯、健保局各分局辦理。
(三)領卡等待時間: 1.分局現場收件:30-60分鐘內完成。
2.聯絡辦公室收件、郵局櫃檯代收、郵寄申請:7個工作天內可收到。
(四)身分驗證:民眾到健保局各分局現場申請新、換、補健保IC卡時,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則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皆應備齊。
※身分資料之變更,應由投保單位先行填送「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檢具證明文件,送健保局辦理
Q: (僅供參考)被保險人及眷屬分那六類?各應在那裡辦理投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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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眷屬及其投保單位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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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 |
投保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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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
眷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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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受雇者(含外籍勞工) *公職人員、公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 *雇主 *自營業主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 |
*配偶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上均需無職業 |
所屬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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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
*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
同上 |
所屬的工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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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
*農、漁民、水利會員 |
同上 |
農會、漁會、水利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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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 |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 |
無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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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
無 |
內政部役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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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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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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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類 |
無職業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 |
同第一類眷屬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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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職業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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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透過工會加入健保之會員屬於第幾類?公司負責人屬於第幾類?有固定雇主之員工屬於第幾類?
A: 第二類、第一類、第一類。
Q: 雙重加保(勞保局寄來雙重加保通知)之會員如果選擇繼續在工會加勞保,請問該會員在工會之健保是否應辦理轉出?
A: 依『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規定,該會員在工會之健保應辦理轉出。
Q: 健保項目、申請書表與繳送資料、注意事項,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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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申請書表與繳送資料 |
注 意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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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加保 |
2.前一投保單位轉出申報表 |
國外回來者: (1)出國連續超過2年巳被遷出戶籍登記(『除戶』),需先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後才能辦理加保手續(必須持台灣護照入境才可以恢復戶籍)。 (2)出國前曾辦理停保者,需持護照至原停保單位辦理復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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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加保 |
2.前一投保單位轉出申報表 3.跨親等加保者:須檢附「申請跨親等投保聲明書」 4.年滿20歲且在就學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卑親屬: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應屆畢業或服役退伍日起1年內且無職業者:須檢附畢業證書影本或退伍令影本
6.外籍眷屬加保者: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1.前一投保單位轉出申報表 2.加保資格: (1)無職業之配偶 (2)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為跨親等加保,須檢附切結書。 (3)未滿20歲且無職業或年滿20歲且無謀生能力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4)年滿20歲且在就學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5)應屆畢業學年終了或服役退伍日起1年內且無職業者。 (6)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四個月始可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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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加保 |
2.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外籍人士須檢附居留證正反影本 3.「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如IC卡上要貼照片者請帶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
1.在國內出生者:以出生日為加保日 2.在國外出生者:於國內設立戶籍滿4個月始可加保。 3.外籍人士須居留證滿4個月始可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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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 眷 屬 退 保 |
1.喪失投保資格時辦理,如:死亡、失蹤滿6個月、出境戶籍(除戶)辦理遷出。 2.本人退保時,眷屬須一併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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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 眷 屬 轉 出 |
2.眷屬入伍者應檢附入伍通知書,辦理轉出 |
1.轉換投保單位或改變投保身分時辦理,如:本人離職、退休,眷屬就業、終止收養關係、離婚、年滿20歲未具或喪失續保資格。 2.眷屬入伍應辦理轉出。 3.本人轉出時,眷屬須一併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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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 眷 屬 停 保 |
需填寫停保申請書、本人簽名,如果已經出國:直系親屬(代辦人)簽名),傳真給健保局承辦人,正本後補給健保局承辦人 |
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選擇停保,停保期間無須繳保費。 停保生效日: 1.出國前申報者,以出國日為生效日 2.出國後申報者,以申報日為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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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 眷 屬 復 保 |
2.復保對象之護照影本(含停保至復保期間之歷次出入境章戳及保險對象基本資料) |
1.
保險對象出國6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並繳納保費 2.
保險對象出國未達6個月以上者,應自停保之日起復保,並補繳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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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墊醫療費退費申請 |
2.應檢附書據 國內: (1)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 (2)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3)住院案件檢附診斷書或出院病歷摘要 (4)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5)免部分負擔證明 (6)委託書(聲明書)(非本人申請時需填寫) 國外(含大陸地區): (1)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 (2)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3)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乙份(護照貼有照片及中華民國出、入境章戳) (4)委托書(聲明書) (非本人申請時需寫) 以上證明文件如非中、英文,請檢附翻譯本。 全年住院部份負擔費用核退: (1)費用收據正本 (2)委託書(聲明書)
(非本人申請時需寫) |
1.核退項目包括: (1)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 (2)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 (3)全年住院部分負擔超過規定上限 2.申請期限: (1)欠費繳清之日起6個月內。 (2)急診、門診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 (3)全年住院部分負擔費用核退:次年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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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健保IC卡 |
1.「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請洽人事室或各地郵局櫃台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2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鏡片眼鏡照片乙張 *如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現場申辦: (1)本人申辦: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驗 (2)由代理人代為現場辦理:應同時出示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驗 |
一、IC卡申請方式:: 1、可至郵局櫃台繳交申請表及工本費 2、親洽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及聯絡辦公室繳交申請表及工本費. 二、下列原因應繳納工本費200元: 1、如因身分資料變更(如變更姓名) 2、毀損(如卡片斷裂) 3、更換照片 4、遺失等原因申請換發健保IC卡者, 三、下列原因免繳納工本費: 1、首次領卡(如新生嬰兒、新外聘外籍勞工) 2、其他原因 |
Q:出入境管理局在民眾出國多久後,會通知戶政單位予以『除戶』?民眾被除戶後,是否需要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才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入籍』?健保局是否對出國2年以上、被『除戶』之民眾予以退保?該民眾如何於回國後辦理加入健保?
A:2年、是的、是的。如果該民眾以前曾加入健保、而且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需先去戶政單位『入籍』,可立即加入健保。如果持外國護照入境,需在台居留4個月後才可加入健保。
Q: 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者:1. 極重度及重度: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
2. 中度:補助其自付保險費之二分之一。
3. 輕度:補助其自付保險費四分之一
被保人需向相關單位補正資料,不需要主動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健保局會根據各補助單位提供之資料(並轉勞工保險局),逕予減免保費。健保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12-369
健保費詳細補助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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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 |
補 助 對 象 |
補助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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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
低收入戶 |
經社政單位核定為低收入戶者,均可以戶籍所在地公所為投保單位,以第五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局將逕予減免保險費。 |
內政部、各縣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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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70歲以上國民 |
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中低收入老人津貼經核准者,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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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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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之65歲老人或身心輕度障礙者 |
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之65歲以上老人或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經核准者,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高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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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之身心中度障礙者 |
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以上民眾,且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手冊經核准者,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內政部1/2 高雄市政府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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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以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身分加保,年滿55歲以上及未滿20歲者) |
戶籍登載為「山地/平地原住民」者,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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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原住民(以第二.三類及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身分加保者) |
設籍台東縣蘭嶼鄉,且戶籍登載為「山地/平地原住民」者,由台東縣蘭嶼鄉公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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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極重度或重度障礙者 |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經核准者,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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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但有最高上限,上限為地區人口健保費,目前為 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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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之65歲以上老人 |
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之65歲以上老人,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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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之55歲以上原住民 |
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之55歲以上民眾,其戶籍登載為「山地/平地原住民」,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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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身心中度障礙者 |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經核准者,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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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人口保費的1/2,目前為302元 |
失業勞工(以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身分加保者) |
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者,經核准後由勞保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行政院勞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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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身心輕度障礙者 |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經核准者,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各縣市政府 |
Q: 如果王先生同時符合『中度身心障礙』、『台北市設籍滿一年之65歲以上老人』,請問王先生可以同時適用上述2種健保費之補助嗎?
答:可以!
那些人的自付保險費可獲得補助?受補助者應如何辦理手續?
(1)自付保險費的補助類別、補助額度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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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的自付保險費可獲得補助?受補助者應如何辦理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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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類別 |
補助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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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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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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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心極重度或重度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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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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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加公保滿三十年﹝仍在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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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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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休人員保險併計公保年資未滿三十年(未請領養老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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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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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住民(補助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年滿五十五歲及未滿二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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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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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蘭嶼原住民(第二、三類及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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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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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失業勞工(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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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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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之身心輕度、中度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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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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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退休人員保險併計公保年資未滿三十年(未請領養老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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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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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且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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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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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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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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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設籍高雄市滿一年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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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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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最後設籍日於民國 |
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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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最後設籍日於民國 |
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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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縣,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列冊老人(保費已由各級政府補助者不再補助) |
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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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持居留證僑生(於學校加保之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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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人口1/2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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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度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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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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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輕度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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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社政單位核定為中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國民及合於台北市、高雄市設籍滿一年之老人、身心障礙之補助資格者,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按月將補助對象之減免資料送健保局,作為每月減免保險費之依據。
(3)參加公保滿三十年及退休人員保險併計公保年資滿三十年或未滿三十年符合補助資格之保險對象,係由健保局按月向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取得資料,作為每月減免保險費之依據。
(4)原住民及蘭嶼原住民之保險費補助,係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及台東縣蘭嶼鄉公所按月提供符合補助對象之減免資料,供健保局作為每月減免保險費依據。
(5)自92年1月起,被保險人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其健保費。
(6)僑生之保費補助,係以僑生就讀學校申報之加保資料,作為每月減免保險費之依據。
(7)另外,經社政單位核定為符合低收入戶者,不論有無工作或其職業為何,均得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第五類被保險人加保,免自付保險費。
(8)以上各類受補助對象,均不需向健保局提出申請,但如有保險對象應受補助減免而未獲減免,可能係由於其基本資料(身分證號、姓名、生日)變更或因減免資料延遲送達健保局所致,受補助對象可以向社政單位、本局、或投保單位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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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全民健康保險之門診部分負擔要如何計算?那些人可以免除?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門診費用部分負擔,原則上規定採定率方式繳納,惟為方便施行,目前門診費用部分負擔金額,改以定額方式收取。負擔金額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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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金額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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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醫院層級 |
部分負擔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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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門診 |
牙醫 |
中醫 |
急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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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負擔 |
醫學中心 |
210元 |
50元 |
50元 |
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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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醫院 |
140元 |
50元 |
50元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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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醫院 |
50元 |
50元 |
50元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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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診所 |
50元 |
50元 |
50元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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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部分負擔 |
醫療院所不分層級 |
藥費 |
藥費部分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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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以下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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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0元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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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0元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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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00元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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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00元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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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00元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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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00元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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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800元 |
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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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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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900元 |
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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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000元 |
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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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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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元以上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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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治理治療(含中醫傷科) |
醫院層級 |
同療程第一次(即基本部分負擔) |
同療程第二至第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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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中心 |
210元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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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醫院 |
140元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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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醫院 |
50元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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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診所 |
50元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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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自
(二)門診部分負擔的免除對象
(1)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傷病
(2)分娩
(3)對未滿四歲兒童、孕婦、三十歲以上婦女、四十歲以上成人等所提供的預防保健服務。
(4)山地、離島的特約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門診、急診或住院服務,及在山地離島地區接受居家照護服務。
(5)經離島的醫療機構轉診至台灣本島門診或急診者。
(6)健保卡上註記「福」或「榮」字的就醫者。
(7)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就醫者。
(8)經登記列管的結核病患者,到衛生署公告指定醫療院所就醫者。
(9)同一療程,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部分負擔。(復健及中醫傷科除外)
(10)持有健保卡的百歲人瑞。
(11)持塵肺症重大傷病證明卡者, 於該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項目就醫,免部分負擔。
(12)多氯聯苯中毒之油症患者,持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印製,縣(市)衛生局核發的就診手冊,至特約醫療院所門診者。
(13)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實施之部分負擔新制免除對象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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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實施之部分負擔新制免除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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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部分 |
門診高利用率部分 |
復健物理治療費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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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品費用100元以下之處方 |
兒童健康手冊使用者 |
實施中度-複雜治療(實施中度治療項目三項以上,且合計時間超過50分鐘,如肌肉電刺激等十四項)、複雜治療(限復健專科醫師處方,治療專業人員親自實施,如平衡訓練等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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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項共同免自行負擔對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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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看病未經診所轉診,部分負擔增加
自
門診基本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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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轉診 未經轉診 急診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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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中心 210元(不變)
360元 450元
區域醫院 140元(不變) 240元 300元
地區醫院 50元(不變)
80元 150元(不變)
診 所 50元(不變)
50元(不變) 150元(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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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牙醫、中醫、門診藥品及復健(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維持現制,並未調整。
2.原急診部分負擔,醫學中心收取420元,區域醫院收取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