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保險(服務)職業工會

  • 滯納金如何計算?
    • Q:勞保費滯納金如何計算?

      A:例如:97年1月份勞工保險費之繳納期限為2月底,寬限期為3月15日,如投保單位逾期仍未繳納,勞保局將於97年4月初以掛號寄發催繳通知。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15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滯納金,以20%為限。但,97年5月15日以前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2%至應納費額1倍為限。

    • Q:健保費滯納金如何計算?

      A: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應在次月底前繳納;如果不能在期限內繳納的話,可以寬限15天。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果在寬限期屆滿前還沒有繳納保險費的話,每超過一天必須加收0.1%的滯納金,最多15%為限。但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滯納金得予以免徵,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滯納金計算公式:已繳保險費金額 ╳ (繳納保險費日期—滯納金起算日) ╳ 0.1%【加徵之滯納金以應納費額之15%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