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住院診療 2、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僅領取部分薪資 3、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住院」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給付至出院日止 💡考量整體防疫政策及被保險人給付權益,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的被保險人,自111年4月8日起進行居家照護的期間,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提醒您:如果確診者進行居家照護的期間是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亦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符合上述情形的被保險人,得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檢具下列書件洽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本局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傷病診斷書正本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影本。 (如暫時無法取得隔離通知書者,可檢附「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健保快易通 APP 登載 PCR 檢測陽性之截圖畫面( 須包含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 ▶️存摺封面影本 ※勞保傷病給付的請求權為5年,被保險人可以在痊癒或恢復工作後再提出申請,只要沒超過5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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